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84民初1740号
原告:于某,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公主岭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公主岭市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系总经理。
原告于某与被告公主岭市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于某提出的劳务合同纠纷与本院受理的(2024)吉0184民初1742号案件即原告李某与被告公主岭市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系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故本案应与(2024)吉0184民初1742号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吉0184民初174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