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三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怀宁县三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328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三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三桥镇育贤路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怀宁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龙山路1号。 负责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怀宁县三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怀宁县公安消防大队、被告***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