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103民初5932号
原告青岛众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行,地址:青岛胶州市胶州湾第二工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友谊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原告青岛众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众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40元,减半收取13720元,由原告青岛众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行承担(已预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