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众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02执1332-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众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青岛众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350000元及违约金70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3156元,案件受理费1562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108776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3108776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