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0714299P。
法定代表人:李如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斌,该公司综合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政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3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玉振
审判员  唐 妍
审判员  张瑛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