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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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21层2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康强四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智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唐智公司、名称为“一种用于复合传感器的柔性印刷电路板”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运达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10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唐智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2023)京73行初19057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唐智公司的诉讼请求;唐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7月2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唐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第三人运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用于复合传感器的柔性印刷电路板”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唐智公司,专利号为201220709030.6,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19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用于复合传感器的柔性印刷电路板,包括FPC本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FPC本体(1)上设置有一个用于连接数字温度敏感器件的连接部(2)、两个相互连接的用于连接压电晶片的连接部(3)、一个用于实现电路信号及电源信号输入输出的连接部(4)、一个用于安装电路的连接部(5),所述用于连接数字温度敏感器件的连接部(2)与所述用于安装电路的连接部(5)连接,所述用于安装电路的连接部(5)与所述用于实现电路信号及电源信号输入输出的连接部(4)连接,所述两个用于连接压电晶片的连接部(3)均与所述用于安装电路的连接部(5)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传感器的柔性印刷电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各连接部连接处的FPC本体(1)为圆弧形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传感器的柔性印刷电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连接数字温度敏感器件的连接部(2)为T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传感器的柔性印刷电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连接压电晶片的连接部(3)包括一带有圆孔(7)的圆盘(6)和与所述圆盘(6)连接的带状连接条,所述圆孔(7)直径为10mm。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传感器的柔性印刷电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用于连接压电晶片的连接部(3)对称分布在所述用于安装电路的连接部(5)的上方两侧。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传感器的柔性印刷电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实现电路信号及电源信号输入输出的连接部(4)包括一带有缺口的圆盘和与所述圆盘连接的连接条,所述圆盘(8)上设有焊盘。”
2022年11月8日,运达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运达公司提交的证据1、3如下: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375147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2月25日。证据1公开了模块化感测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6):一种模块化感测装置,可构造预编程的集成电路(例如,ASIC)以提供对来自传感膜片和温度传感器的相应的压力和温度的期望输出,并提供该输出的误差校正。传感膜片、温度传感器、集成电路和连接器利用软性电路板(flexiblecircuitry)而电连接,从而形成模块化感测装置,根据使用者的至少一个需求装配该装置,以便提供同时的且应用独立的压力和温度传感数据。附图3模块化感测装置300包括压力端口301及连接的传感膜片302及连接器305。连接器305通常与电源(例如,参见附图4中所描绘的电压414)和数据采集设备兼容。模块化感测装置300还可提供温度传感器304(例如,热敏电阻)。使用者将温度传感器304预选或要求为感测装置300的模块化方面的一部分。温度传感器304可包括但不局限于热敏电阻、热电偶、铂电阻式温度检测器(RTD)、二极管等构件。实际上,可利用任何类型的温度感测装置来实施温度传感器304,只要传感器装配在模块化感测装置300内的构件323中即可。注意可将构件323构造成为端口301中的孔。温度传感器304可连接在软性电路板307上,构件307和310基本上指相同构件,该构件是软性电路板。销312和314可提供为与连接器一体结合的销。注意如本文利用的用语ASIC通常指“特定用途集成电路”,它是一种针对特殊应用而设计的集成电路(与控制功能的集成电路,例如,计算机或其它数据处理设备中的存储器相反)。ASIC通过以新的方式连接现有的电路构建块来构造。因为这种构建块通常已经存在于例如库中,所以产生新的ASIC比从草图开始设计新的芯片容易得多。利用软性电路板307可在传感膜片302、温度传感器304、ASIC303和连接器305之间形成电连接。连接器305通常连接在端口301上,以完成模块化感测装置300的组装,然后可针对输出类型和误差校正而对该装置300进行校准和测试。附图4显示了可根据一个优选实施例而实施的压力和温度传感电路400的电气示意图。电路400通常包括ASIC402,ASIC402具有一个或多个用于分别接收压力温度和/或激励信号的输入线404、406、408、409,例如,输入线409还可接收压力信号,这些信号被输入到ASIC402中。在某些实施例中,根据设计考虑,输入线404可提供压力输入信号。注意该ASIC402还可包括输出线412和411。例如输出线412可产生脉冲信号413,并且输出线411可接地410。另外,线路416可连接在输入线408上,并连接在电压414上,对于该电压414可提供例如+5伏的电压。
证据3:公开号为JP特开平8-219871A的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6年8月30日。证据3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用爆震传感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译文全文,附图1-6):众所周知,爆震传感器使用压电元件,其振动系统是由安装在发动机等的壳体和配重之间的、通过螺栓夹持和固定的压电元件构成的。这时,通过螺栓的紧固力,在压电元件的两端面均匀地施加一个适当的压紧力(以下简称预加载荷)。由于压电元件具有压电效应,当施加载荷时产生电压,当由于发动机或类似件的爆震而产生的振动力和重量的惯性力而受到厚度方向的载荷时,产生与发动机或类似件的振动加速度成比例的加速度信号。若外部控制单元检测出了该加速度信号,就检测到了爆震。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爆震传感器安装在发动机机体上,用于检测内燃机燃烧室的爆震,并将振动作为电信号取出。附图1说明组装后的爆震传感器的整体结构。1表示壳体,壳体1形成为一端具有开口的有底筒状,而且在其内周底面中心部一体地形成有螺纹孔la,在外周底面中心部一体地形成有向下方突出的螺纹部1b。在所述壳体1的开口部嵌装座部件2而形成空间A,该座部件2埋设有信号取出用以及GND取出用的两根连接器引线3。在所述空间A内,在所述壳体1的内周底面上依次层叠设置压电元件7和配重块8,压电元件7的两端面与作为绝缘部件的柔性基板6接触,在设于各自的中心的冲孔内插入了作为夹压保持部件的螺栓9的轴部。该螺栓9与形成于所述壳体1的内周底面的螺纹孔la螺合,对所述压电元件7施加适当的预载荷,进行拧紧直至所述柔性基板6、压电元件7、配重块8彼此面接触,而构成爆震传感器的振动系。上述柔性基板6为,如附图2所示那样,形成两个独立的路径的导电材料,除了图中的斜线部之外的两面由聚亚酰胺薄膜等一体地覆盖而被绝缘,大致形成为眼镜状。也就是说,非绝缘部分成为电极。通过将这样形成的柔性基板6在环部6a、6b的中间位置6c折曲而夹入所述压电元件7,与该压电元件7的两端面接触,而且将带部6d、6e分别与信号取出用以及GND取出用的连接器引线3的一端焊接。因此,形成于上述压电元件7的两端面的电极与所述环部6a、6b导通,而通过所述连接器引线3向外部发送信号。
2023年8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FPC本体上还设置有两个相互连接的用于连接压电晶片的连接部,且所述两个用于连接压电晶片的连接部均与所述用于安装电路的连接部连接,而证据1所公开的模块化检测模块的软性电路板并未公开如上内容。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柔性印刷电路板以使得其可以测量振动信号。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见,其公开了在检测爆震的传感器构造中,在柔性基板6上大致形成呈眼镜状的环部6a、6b,使两个环部与压电元件7的两端面接触从而构造爆震检测器的技术内容,可见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FPC本体上还设置有两个相互连接的用于连接压电晶片的连接部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二)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亦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唐智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2023年12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证据1和本专利整体发明构思不同,不宜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最佳技术起点。两者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具体的技术方案等均存在区别,不适合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起点。(二)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应包括:(1)连接部(2/3/4)分别与安装电路的连接部之间具有(独立的)连接结构;(2)两个相互连接的用于连接压电晶片的连接部,并且所述两个用于连接压电晶片的连接部均与所述用于安装电路的连接部连接;(3)温度敏感器件具体为数字温度敏感器件。因此,被诉决定对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过于概括模糊,并将多个技术特征概括在一起作为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不清的问题。(三)被诉决定关于证据1结合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认定错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证据3公开,也均不属于公知常识。(四)从属权利要求2、5、6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请求驳回唐智公司的诉讼请求。
运达公司一审述称:认可被诉决定的意见,请求驳回唐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唐智公司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各个传感模块的连接部与安装电路的连接部具有连接关系,而没有具体限定各个连接部与安装电路连接部所形成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形式,唐智公司有关柔性电路板剪裁成从安装电路连接部(5)中伸出并起独立连接线作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在此基础上,证据1公开了模块化感测装置,其中的传感膜片、温度传感器、集成电路和连接器利用软性电路板(flexiblecircuitry)而电连接,可通过模块化感测单元感测温度及压力。证据1中构件307、310相当于本专利的柔性印刷电路板,证据1中的303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部5,温度传感器304相当于本专利的温度敏感器件。通过证据1附图3可知,证据1中303通过柔性印刷电路板既与温度传感器304直接连接,也与连接器305直接连接,故唐智公司所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1)“连接部(2/3/4)分别与安装电路的连接部之间具有(独立的)连接结构”不存在。唐智公司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2)包含于被诉决定总结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时,证据1说明书明确记载了可以利用任何类型的温度感测装置,因此唐智公司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3)亦不成立。据此,被诉决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总结和认定正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公开了一种爆震传感器,根据证据3译文第[0013]段公开的内容结合附图2,该爆震传感器在柔性基板6上大致形成呈眼镜状的环部6a、6b,使两个环部与压电元件7的两端面接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由于证据3已公开了一种爆震检测传感器,在证据1系复合传感器的柔性印刷电路板的基础上,将证据3与证据1结合不存在技术障碍,其技术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6附加技术特征的创造性评价,一审法院认同被诉决定的意见,不再赘述。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唐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1.证据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发明构思均不同,如果以证据1作为技术起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向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方向进行改进,也没有动机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用于与证据1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证据3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用爆震传感器,使用“压电晶体谐振器组件”测量振动;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模块化感测装置,其中柔性电路板上连接的核心感测元件为压力传感器,两者无法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在认定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时,引入了大量的公知常识,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于法无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请求驳回唐智公司的上诉请求。
运达公司述称:认可被诉决定的意见,请求驳回唐智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有关本专利、对比文件、被诉决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
第[0003]段记载:“要将柔性印刷电路应用到轨道车辆安全监测用‘温度振动数模复合传感器’,还必须克服一些技术上的难点。由于‘温度振动数模复合传感器’是使用在轨道运输车辆的下部,要适应最高时速超过300公里的各种气候、地区、道路和强烈振动使用条件,以及经常面临的南北行车的温差,及各种恶劣的使用条件,都是目前广泛应用柔性印刷电路的手机、笔记本电脑远不能相比的。而且,要担负的信号连接的对象是多个不同的传感器,所连接的信号强度电平等级远比手机、笔记本低。”第[0004]段记载:“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不足,提供一种用于复合传感器的柔性印刷电路板,在保留原实用新型‘温度振动数模复合传感器’(实用新型专利号01233313.1)的所有功能器件电连接的基础上,克服柔性印刷电路在巨大的温度差和各种恶劣使用条件下受限制的缺陷,保证振动、信号传递的可靠性、抗干扰性,特别是确保几种不同传感器的微弱信号在强烈温差和振动条件下的可靠传递。”
(二)证据1说明书的相关记载
第2页最后一段记载:“基于前面所述,克服前述问题所需要的是开发一种改进的压力和温度感测装置,其容许许多不同的选择,而不需要特别的传感器构造,同时适应宽范围的传感介质。”第3页记载:“本发明的另一方面是提供一种温度和压力感测装置。”“该装置包括适应特定压力范围的传感膜片。一个或多个压力端口通常连接到传感膜片上,已提供该传感膜片的压力数据。另外,该模块化感测装置包括由使用者预选的连接器和温度传感器……可构造集成电路,以提供来自传感膜片和温度传感器的相应的压力和温度的期望输出……传感膜片、温度传感器、集成电路和连接器利用软性电路板而电连接,从而形成模块化感测装置,根据使用者的至少一个需求装配该装置,以便提供同时的且应用独立的压力和温度传感数据。”
(三)证据3说明书的相关记载
第[0009]段记载:“为了解决上述课题,本发明为一种内燃机用爆震传感器。”第[0014]段记载:“上述柔性基板为,如图2所示那样,形成两个独立的路径的导电材料。……形成于上述压电元件7的两端面的未图示的电极与所述环部6a、6b导通,而通过所述连接器引线3向外部发送信号。”第[0018]段记载:“因此,即使对构成爆震传感器的振动系的各部件作用螺栓9的拧紧力,由于所述各部件彼此面接触,因此当发动机主体振动时,也不会在压电元件7和振动系产生弯曲振动,能够防止在实用频率域产生不需要的副共振,谋求提高爆震传感器的检测灵敏度。”
本案二审庭审中,唐智公司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本专利、证据1、证据3技术方案进行介绍。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申请公布文本、证据3中文译文、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确定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一,唐智公司主张证据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发明构思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证据1进行改进,以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旨在克服柔性印刷电路在巨大的温度差和各种恶劣使用条件下受限制的缺陷,保证振动、信号传递的可靠性、抗干扰性,特别是确保几种不同传感器的微弱信号在强烈温差和振动条件下的可靠传递。而证据1的发明目的是开发一种改进的压力和温度感测装置,其公开的技术方案是“提供对来自传感膜片和温度传感器的相应的压力和温度的期望输出……以便提供同时的且应用独立的压力和温度传感数据”。可见,证据1涉及检测流体的温度和压力,并不存在检测振动的技术需求,也未涉及“不同传感器的微弱信号在强烈温差和振动条件下的可靠传递”的技术问题。从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检测的对象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来看,证据1与本专利之间存在实质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证据1作为技术改进的起点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唐智公司的上述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唐智公司主张证据3与证据1无法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此,本院认为,证据1与证据3不存在结合动机。如前所述,证据1检测的对象是温度和压力,而根据证据3说明书的记载,证据3系一种内燃机用爆震传感器,其通过压电元件产生的电气信号检测爆震振动,证据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发动机主体振动时,压电元件和振动系不产生弯曲振动以防止在实用频率域产生不需要的副共振,同时提高爆震传感器的检测灵敏度。可见,证据1与证据3所针对的检测对象也完全不同,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亦有明显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证据1中检测温度、压力和证据3中检测振动的技术方案相结合,即使结合,也难以想到将证据3中检测振动的技术方案替换证据1中检测压力的技术方案。唐智公司的上述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证据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发明构思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针对证据1的改进动机,证据3与证据1也缺乏结合的启示,二者无法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均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6亦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唐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均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905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10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1220709030.6、名称为“一种用于复合传感器的柔性印刷电路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应退还10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未预交,应补交100元,并应于本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通过缴款码00000026000001892199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