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10840号 原告:**,男,1992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女,199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漯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1元,本院收取25元,退回原告**、**992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