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10840号
原告:**,男,1992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女,199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漯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1元,本院收取25元,退回原告**、**992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