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夏添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8426号
原告:宁夏添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3-2号楼3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漯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计洪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添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添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添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1元,由宁夏添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钰莹
书 记 员  郝好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