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070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漯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计洪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霞,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台州天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建电路1号(台州发电厂老行政楼)。
法定代表人:罗杏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锦,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台州天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楚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璐佳
代书记员盛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