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2民初5019-3号
原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漯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10085758。
法定代表人:计洪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C区2号楼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1053242U。
法定代表人:*纪元。
原告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广东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广东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66元,减半收取计10,433元,由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洪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