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81民初5567号 原告:***,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女,200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男,201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处分自己诉权之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