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1民初9292号 原告:***,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曲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47122241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