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1946号
原告:安吉君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迎宾大道187号天平花园北侧(凯迪大厦)22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7403043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2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47122241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吉君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安吉君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君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君和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吉君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