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502民初5250号
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川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川铁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