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02民初455号
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天水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中华西路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