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8民初1792号
原告: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设计公司)与被告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公路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勘察设计费及利息共计144925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母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南邵阳县塘渡口至新宁县塔子寨公路勘察设计合同(AB合同段)》,项目启动后,被告的母公司全权委托被告管理工程的所有事宜,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和支付也一并移交给被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工程多次停工复工,双方就合同一直未办理结算手续。2014年10月,邵阳市交通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作出审计结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2920000元,被告已付11930000元,尚拖欠990000元。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尚应向原告按照国家法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8年8月30日,被告应付利息459251元。
被告邵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专属管辖的范畴,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即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勘察设计的对象为不动产公路,本案可以将建设方接受设计图纸所在地及工程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且涉及本案公路的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纠纷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统一裁判尺度,新宁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