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神滩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八一西路124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8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对本案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不当,请求予以撤销,并裁定本案由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 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以本案勘察设计涉及公路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属不动产案件受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应由本案的原审被告住所地的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8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