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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开化某有限公司;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82民初2074号 原告:方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开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某江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方某与被告开化某有限公司、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方某于202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化某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