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24民初1497号
原告:开化御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街10号3幢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8267328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化县池淮镇玉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玉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824ME2140698。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开化御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禾公司)与被告开化县池淮镇玉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玉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御禾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御禾公司以拟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玉坑村委会的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御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0.02元,减半收取计985.01元,由原告开化御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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