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御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化御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化县池淮镇玉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24民初1497号 原告:开化御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街10号3幢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8267328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化县池淮镇玉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玉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824ME2140698。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开化御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禾公司)与被告开化县池淮镇玉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玉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御禾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御禾公司以拟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玉坑村委会的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御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0.02元,减半收取计985.01元,由原告开化御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