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3552号
原告: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三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被告: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世纪大道71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