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4828号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狼博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狼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过***在线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狼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6009元;2.依法判决被告消除其使用期间内的违章记录;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违章罚款200元;4.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保险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任销售员岗位,约定工作地点为山东青岛、烟台、威海三地。在岗期间为便于开展工作,被告向原告提供一台编号为苏A×××**的车辆。2019年5月24日,被告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并拒绝向原告返还工作车辆。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未果,向六合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苏0116民初505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车辆。后经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于2020年7月8日归还车辆。完成车辆交接后,原告检查发现该车辆有多处损坏,共花费16009元修理。此外,被告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还有多次违章未消除,需交付违章罚款2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而且车辆保险与被告无关,违章和罚款不是被告造成的,车辆维修费也与被告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从事销售工作。原告将其名下一辆苏A×××**奔腾汽车交给被告使用。2019年5月27日,原告公司青岛办事处负责人**代表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因被告未返还,原告于2019年7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苏0116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8日,被告将车辆钥匙交还原告。2020年7月9日,原告委托青岛天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整车检查,该公司出具《任务委托书》,预计总维修费用16009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该维修公司支付维修费16009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违章记录截图三份、保单两份,拟证明被告在驾驶车辆过程中2019年3月15日至4月13日,共产生三次违章,计6分,罚款200元,另外车辆交纳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质证称,上述车辆并非被告一人使用,**也会使用,上述违章是**驾驶时发生的,与被告无关;车辆本身就要交保险,保险费不应被告负担。 2020年7月27日,原告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六合仲裁委因申请人申请请求不在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狼博公司与被告***的陈述、(2019)苏0116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任务委托书》、照片、保单、付款回单、修理费发票、***人仲不字(2020)第2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狼博公司工作期间,原告将苏A×××**车辆交由被告使用,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起诉被告返还车辆,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车辆予以返还。现原、被告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原告认为被告对车辆造成损坏并给其造成损失,应按照侵权纠纷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而本案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佺书记员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