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30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时代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顺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区玉兰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顺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2019年12月13日受理了对被执行人南京顺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6月30日以被执行人未实际经营、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下落不明等为由终结了被执行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对清算组的清算报告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本案被执行人南京顺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后,经过法院强制清算,清算组应对其予以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雨
审判员 沈 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