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1754号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71592847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居***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P5QK1A,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居***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9.50元,由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