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4020号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715928471,住所地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住所地江苏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光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2元,减半收取计1871元,由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