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1600号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3月1日,***入职狼博公司,任销售员岗位,约定工作地点为山东青岛、烟台、威海三地。在岗期间为便于其开展工作,狼博公司向***提供一台编号为苏A4××××的车辆。2019年5月24日,***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并拒绝向狼博公司返还车辆,直到2020年7月8日归还车辆。在***无权占有车辆期间,狼博公司因无法使用车辆造成了损失。完成车辆交接后,狼博公司花费16009***车辆,此外,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还有多次违章未消除,共需交付违章罚款2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讼所涉及的苏A4××××号车辆使用地及该公司收回车辆的地点均为青岛市,并且***一直居住在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状中也注明了***的居住地为青岛市李沧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青岛市李沧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