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终1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大道中央公馆B19幢1单元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784431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