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终178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审被告: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大道中央公馆B19幢1单元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784431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