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某某、某某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终178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审被告: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大道中央公馆B19幢1单元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784431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经纬,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加*,原审被告安徽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