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13126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负责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