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交大科技创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执31号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交大科技创新港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咸新区交大科技创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24)第31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咸新区交大科技创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4元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82296.58元后,剩余款项14896579.6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对本案其余权益予以放弃并以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申请人民法院结案。 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交大科技创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25)陕04执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5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