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9750号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精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