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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浙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1207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