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宏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宏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宽甸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24民初1456号 原告:盘锦宏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商西社区五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法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盘锦宏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冷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盘锦宏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宏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宏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