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赣商初字第01770号
原告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赣榆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赣榆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