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6598号
原告:***,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27日签署的《分期还款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10万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27日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共应向被告赔偿服务费共计三十万元,且应于2021年8月31日离职前向被告支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年息6.37%计算。并约定了第二笔及第三笔款项的还款时间和逾期违约金。同时协议约定,待原告付清第一笔10万元后,被告于1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原告迫于尽快离职以及入职新工作单位之需要,不得已与被告签订上述《分期还款协议》,并缴纳了10万元首期费用。办理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本为被告之法定义务,被告却以此胁迫原告签订上述协议并缴纳所谓的赔偿办理户籍进京手续的服务费,该服务费的本质即为违约金。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除因专项培训可约定服务期以及因保密义务约定违约金外,其余情形均不能约定违约金。原告认为上述协议系受被告胁迫所签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未将争议焦点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仲裁前置的规定,即先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方能起诉。申请人未就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即起诉有违仲裁前置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