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隆创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晓格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某某等与浙江隆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6497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晓格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道麻车塘村麻车塘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3MA2HT00P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道麻车塘村麻车塘街23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隆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116号B幢主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9M728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晓格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隆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晓格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晓格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市金东区晓格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晓格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