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760号
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B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余梓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谷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大江允新区自编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周己达。
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谷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己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0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了以太网市内专线业务申请,同年3月15日原告予以受理。根据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以太网市内专线业务申请表》显示,接入起点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033号东方明珠花园***自编202,接入速率4Mbps,希望接入日期2010年3月4日,要求服务期限1年,月服务费1200元;客户须知中还约定:计费周期为自然月,按月收费,不足一个月按日收费,日服务费按月服务费的1/30收取,月服务费应在每月10日之前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该《以太网市内专线业务申请表》背面所附的《以太网市内专线服务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客户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付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天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费的该条电路年服务费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交纳服务费超过十五天,原告有权暂停向客户提供服务,并追回欠费及违约金,逾期交纳服务费超过三十天,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终止向客户提供本服务,追回欠费及违约金,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服务费总额的30%向客户收取违约金;客户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该服务已开通,则客户应按尚未履行的服务期内服务费总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八条“协议的生效”约定: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在年协议服务期满前30天,若客户未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终止协议服务并未签署续约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二、合同履行情况:
被告向原告交纳服务费至2016年4月。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服务费,被告未再向原告交纳。
2016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电路停用的函》,称:我司租用贵司一条4M的电路(接入地址:南谷—***)由于客户需求终止,现申请在9月30日24时停止使用,请贵司给予处理。原告确认被告的案涉线路已于2016年10月1日停用。被告称在发函前早已与原告口头协商终止协议,而原告对此表示由于时间久远且对接人员已经离职,故无法核实是否有与被告进行过口头协商。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6000元以及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629元(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应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逾期付款并解除合同违约金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以太网市内专线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虽被告在申请以太网市内专线业务时要求的服务期限,以及案涉《以太网市内专线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均为一年,但《以太网市内专线服务协议》中同时也约定了在年协议服务期满前30天,若客户未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终止协议服务并未签署续约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且从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线路停用函也证实其实际使用线路至2016年9月30日,故双方已将约定服务期限进行了延长。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截止至2016年4月的服务费用,其还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服务费,合计6000元(1200元/月×5月)。根据双方约定,每月服务费应在当月10日前支付,逾期一天应按年服务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时支付上述服务费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亦提出了概括性的抗辩主张。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对其造成了除利息损失之外的损失,故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酌定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欠付服务费的日万分之四标准计付。即案涉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分别以1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0日起、自2016年6月10日起、自2016年7月10日起、自2016年8月10日起、自2016年9月10日起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虽案涉《以太网市内专线服务协议》中约定,客户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该服务已开通,则客户应按尚未履行的服务期内服务费总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已经明确表示已就终止协议与原告进行过口头协商,且在被告发出《关于电路停用的函》表示将于2016年9月30日24时停止使用后,原告亦未提出过异议,而是选择在2016年10月1日终止了被告方开通的案涉线路,故本院认定双方为协商一致终止了案涉服务协议,不构成被告单方解除协议的违约,无需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鉴于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规定。因本案标的额在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一审终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南谷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分别以1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0日起、自2016年6月10日起、自2016年7月10日起、自2016年8月10日起、自2016年9月10日起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元,由被告广州市南谷电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本院不予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