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8民初9565号
原告:广州市光维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道岗丰村中心街东二巷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东环路106号50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B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珺。
关于原告广州市光维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市光维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光维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