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2637号
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B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宽带租赁服务费人民币3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3600元(以人民币3600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三,自2021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所欠付款的总金额为限,为人民币36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3年5月8日签订《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工程宽带租赁服务协议》【合同号:M06-HA-2-2013-079】,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条10M的以太网端口,接入地址为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至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端口链路租赁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200元/月,租赁服务期三年,租赁服务期到期5个工作日内双方如无异议,则租赁期顺延一年,服务顺延期满后依次类推。被告须在第二个月10日前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上月的宽带租赁服务费。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租赁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欠付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按照原租赁服务合同继续履行。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共三个月的宽带租赁服务费。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宽带租赁服务并于2020年开具上述三个月租赁服务费用的发票,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此后原告进行了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宽带租赁服务费3600元。原告认为,被告拖欠款项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服务款及滞纳金。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所请,以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就本案提交了宽带租赁服务协议、发票、微信聊天记录1、微信聊天记录2、电路开通验收表、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医保线路业务终止函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没有到庭,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没有就本案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了《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工程宽带租赁服务协议》【合同号:M06-HA-2-2013-079】,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条10M的以太网端口,接入地址为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至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端口链路租赁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200元/月,租赁服务期三年,租赁服务期到期5个工作日内双方如无异议,则租赁期顺延一年,服务顺延期满后依次类推。被告须在第二个月10日前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上月的宽带租赁服务费。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租赁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欠付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按照原租赁服务合同继续履行。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共三个月的宽带租赁服务费。后经原告催促,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证据及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纠纷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案为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工程宽带租赁服务协议》,该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宽带租赁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现被告拖欠服务费逾期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3600元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按日千分之三从2021年1月10日起计算滞纳金,以欠款总额3600元为上限。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但该约定利率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滞纳金以服务费3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1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不超过36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服务费3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1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不超过36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本院退还原告。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