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2636号
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B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固元国医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43号金盛大厦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嫦。
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固元国医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因需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数据传输服务费人民币5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400元(以人民币5400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欠付金额的百分之三,自2020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欠付款总金额为限,为人民币5400元)。上述款项合计108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92.08元(以人民币54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自2020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为人民币1972.0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9月5日签订《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工程数据传输服务协议》【合同号:M13-HA-13-2018-114-A】,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医保通道专线,接入地址为广州市固元国医馆有限公司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信息中心的数据传输服务。医保通道专线费用为600元/月,租赁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双方约定如服务到期前5日内双方无异议则服务期顺延一年,顺延期满后依次类推。合同第五条第3款约定,被告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按时支付3个月的数据传输服务费用。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欠付金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按照原租赁服务合同继续履行。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九个月的数据传输服务费。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数据传输服务并于2020年开具了上述九个月服务费用的发票,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此后原告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进行催收款项,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数据传输服务费5400元。原告认为,被告拖欠款项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服务款及相应违约金。综上所述,恳请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所请,以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数据传输服务合同》、发票及邮件记录、催款函及邮寄记录、微信对话记录截图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工程数据传输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试点项目的传输网络提供数据传输服务;甲方是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工程的定点医疗机构。乙方为甲方提供从广州市固元国医馆有限公司(昌岗地铁站D口金盛大厦三楼)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信息中心(穗园小区E栋4楼机房)的数据传输服务。医保通道专线费用每月为:600元。支付方式:甲方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述数据传输服务费用。协议服务期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有效期壹年。服务期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双方如无异议,则服务期顺延壹年,顺延期期满后依次类推。数据传输服务费按每季度结算。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数据传输服务期间,甲方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按时支付3个月的数据传输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甲方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交服务费用,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交纳服务费逾期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停止数据传输服务并追回欠费和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不良影响由甲方自行承担;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试点项目的传输网络提供数据传输服务,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被告拖欠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九个月的数据传输服务费。2020年12月4日及2021年6月7日,原告两次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发送催收上述期间服务费5400元欠款的函件,但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在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原、被告签订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工程数据传输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原告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数据传输服务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九个月的数据传输服务费共5400元,被告未就此提出抗辩及提供反证,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金额,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请。至于违约金,案涉协议虽约定了每日按欠付金额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该约定标准明显超过实际损失,原告主动将计算标准下调,诉请以欠付金额54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标准向其支付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五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固元国医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支付数据传输服务费5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固元国医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凡
朱炯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