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1财保453号
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无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有限公司2698821.7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有限公司2698821.7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