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羽某有限公司、锡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5民初1632号 原告: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锡澄路南段10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律师。 被告: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羽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羽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