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826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永乐大道永盛园3楼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人,住本村××号。 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绥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70000元并兑付申请人。二、被执行人***于2025年9月15日前履行4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三、申请执行费67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826执12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