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826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永乐大道永盛园3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铭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陕西省绥德县学子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政府机关且在当地涉案众多,金额巨大,为有效破解执行难困局,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陕执他5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本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826执115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