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1769号 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受理费76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