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红叶视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8178-1号 申请人: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51号东港供销社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324748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红叶视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D-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3471835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红叶视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鲁1102财保1025-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济南红叶视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济南高新支行16×××79账号的存款32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32万元。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鲁1102财保1025-1号民事裁定项下对被申请人济南红叶视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济南高新支行16×××79账户内存款3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