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日照市乾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91民初609号 原告:日照市乾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水晶花园037号楼0单元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4161292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69号,现住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51号东港区供销社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324748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乾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日照市乾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日照市乾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乾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日照市乾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