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47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32474829。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998765.47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并扣划**名下607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车辆信息。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5.经线下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6.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已纳入限制高消费,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法乐红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