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7277号
原告:武汉某某家装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家装供暖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家装供暖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某某家装供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家装供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家装供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