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民初173号
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社区B区11号楼21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46970864C,组织机构代码:346970864。
法定代表人:吴维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播生,系贵州红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61090104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腾祥迈德国际一期第A2栋1单元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72210678X5,组织机构代码:72210678X。
法定代表人:陈志顺。
被告: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住贵阳市云岩区半边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1004292511600,组织机构代码:429251160。
法定代表人:丁平。
被告:贵阳筑台技术咨询服务部,住贵阳市云岩区半边街184号2栋2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758294,组织机构代码:214475829。
法定代表人:谭建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贵阳筑台技术咨询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822元,由原告贵州智汇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洪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洒